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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积金新政今日实施,附新旧政策对比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解读
发布于 2023.04.03 10:42 阅读:1.1w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城施策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大力支持缴存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合理支持购买二套自住住房贷款需求,支持落实国家生育政策,4月3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下调、供收比放宽、最高贷款额度上浮,对刚需和改善型住房消费进一步释放政策利好。

01、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本地贷款:首套不低于20%、二套不低于30%。

异地贷款:首套和二套均不低于30%。

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申请贷款,申请人或配偶任意一方须符合户籍在东莞(以常住人口登记卡的登记机关为准)的要求,另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效期为两个月,缴存时间以证明中“最近连续缴存时间”进行推算,职工有异议的可另附缴存明细进行推算。通过粤港澳大湾区信息共享平台验证通过的,可减免纸质版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验证不通过的,按照现有非互通方式办理)、《同意暂停提取公积金承诺书》(一式一份)。

外籍缴存职工不可以在我市申请贷款。

02、调高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上限

公积金贷款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职工家庭收入,月还款额由不高于职工家庭月收入的50%调高至55%。

配偶未缴满6个月但正常缴存的,其缴存基数纳入家庭收入计算供收比。外籍缴存职工正常缴存的,其缴存基数可纳入家庭收入计算供收比。

03、多子女缴存人首套最高可贷额度上浮

养育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缴存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单笔贷款在计算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

注意:若还符合其他可上浮20%情形的(购买装配式住宅、本市认定的特色人才、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已连续满5年未提取公积金,且累计汇缴满60个月),上浮额度不累加,上浮后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04、调高贷款最高限额

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本市此前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热点问题解答

Q: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该如何确定?

A:属于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应该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的要求。

例:A在东莞购入首套房子,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某银行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为30%,则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至少为30%。

Q:异地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可以付两成么?

A:不能。属于异地贷款的,首付比例最低为30%。

Q: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A:家庭收入以职工及其配偶缴存基数核定,家庭负债(车贷,消费贷,抵押贷,经营贷等所有贷款)不超过家庭收入55%。

例:A和B是夫妻,缴存基数均为3000元,则其家庭负债不得超过(3000+3000)*55%=3300元。

Q:养育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缴存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额度上浮政策,是否与购买装配式住房、绿色建筑住房等可上浮情形叠加?

A:不累计。养育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缴存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单笔贷款计算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但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且与其他额度上浮政策不重复计算,除离异后子女归属以共同居住一方核定贷款额度之外,不区分二孩三孩、不区分多孩家庭子女是否包括成年子女、不区分本地异地缴存、不区分单职工双职工等其他条件。

Q:为何实施至2025年2月28日?

A: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通知文件需设定不超过5年的有效期,综合考虑政策的稳定性、房地产市场变化和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变化等因素,将实施截止时间设定为2025年2月28日,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效期到期日一致。

Q:新旧政策衔接?

A:政策公布实施之日起,业务系统提交审核时即按照新政执行。

来源: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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