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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台商品房预售新规!事关精装交付!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解读
发布于 2023.04.03 10:45 阅读:1.1w

4月1日,东莞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当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一时(地上建筑层数大于七层),取得预售许可证条件进行规定。七层以下(含七层)的,仍需在结构工程封顶后方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通知明确,向购房人承诺且实际交付标准为精装修的,应按经审查通过的精装修设计文件办理施工报建或变更手续,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同时特别强调,企业未按承诺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对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从严监管,对后续建设单位开发及其关联企业开发的装配式建筑预售商品房项目不予按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施工企业未按合同履约等不良行为实施信用记分处理。

这个政策去年3月18日也曾出台过,通过对比,少了“项目建设单位应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A级监管企业”这一条款,此次优化对2023年1月1日后拿地项目,提出了新的要求:“申请预售的建筑单体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二星级或以上标准建设,属于超高层建筑的,应按三星级标准建设。”

来具体看看文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奋力推动东莞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的工作部署要求,稳步推进商品房建筑品质提升,进一步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关于进一步明确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和范围等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东建节能〔2022〕8号)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申办条件进一步优化。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地上建筑层数大于七层(不含本数)的楼栋,当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一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一)2023年1月1日前(不含本日)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的商品房项目(城市更新类项目以《成交结果确认书》签订的时间为准,下同),申请预售的建筑单体应符合国家或者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并通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认定。

(二)2023年1月1日后(含本日)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的商品房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预售的建筑单体符合东建节能〔2022〕8号文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并通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认定;

2.申请预售的建筑单体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二星级或以上标准建设,属于超高层建筑的,应按三星级标准建设。

以上符合第(一)或第(二)条申请预售的建筑单体均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至少应满足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应用要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情况需在项目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认定时进行审查。开发企业需承诺申请预售的项目获得东莞市级以上(含)工程质量或广东省级以上(含)施工安全奖项,并满足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评价等相关要求。

二、其他装配式建筑预售商品房项目地上建筑层数为七层以下(含本数)的,仍需在结构工程封顶后方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三、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预售许可证时,除现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建设承诺函(详见附件)及施工许可变更手续(如有),承诺在后续的建设中按照预评价通过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等要求实施。

四、建设单位应在申办预售许可证前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单体工程规划许可证、首个标准层验收记录、装配式各项技术(部品部件)检测报告、施工许可变更手续(如有)等相关资料及现场各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落实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各项技术内容,向购房人承诺且实际交付标准为精装修的,应按经审查通过的精装修设计文件办理施工报建或变更手续,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与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质量安全创优等相关要求,并明确违约责任条款,施工单位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有关义务的,建设单位可申请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扣分处理。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企业未按承诺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对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从严监管,对后续建设单位开发及其关联企业开发的装配式建筑预售商品房项目不予按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施工企业未按合同履约等不良行为实施信用记分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与以往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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