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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住宅新规:商品房有5种情况不能预售

中新经纬 焦点解读
发布于 2022.03.15 11:35
“宁波发布”微信号11日消息,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规定存在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等5种情况之一的商品房不能预售。

《措施》明确指出,各大楼盘要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层,地下室结构的施工周期不得少于12天/层。同时,应加强外墙外窗渗漏治理,强化外墙外保温脱落防范,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同时,《措施》要求,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商品住宅工程存在以下5种工程质量情形之一,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各地应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核发的,建设单位应暂停预售,各地应采取暂停网签等措施:

1、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导致建筑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

3、承重构件的混凝土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建筑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

4、存在未经改正的严重质量缺陷或者严重质量风险问题的;

5、因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措施》还指出,要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评价目标、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分户验收前,应公开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承诺保修响应时间等信息。

宁波市住建局表示,将加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力度。

一是建立快速的处理机制。聚焦工程质量管理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和典型问题,严格做到“接诉即办”,依法依规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二是实行质量责任逆向追溯机制。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对调查属实的项目责任主体视情节程度进行信用扣分、约谈、重点监管、不良行为记录等,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是实行通报批评制度。对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重点突出问题实施通报批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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