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2020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河府征〔202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10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1〕29号],同意将源城区源西街道白岭头经济联合社,白岭头村叶屋、刘屋、黄果糖、下伍、格新、格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10.136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源城区源西街道白岭头经济联合社,白岭头村叶屋、刘屋、黄果糖、下伍、格新、格二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被征收村及面积:源城区源西街道白岭头经济联合社,白岭头村叶屋、刘屋、黄果糖、下伍、格新、格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9.5067公顷(耕地2.3738公顷、园地2.7877公顷、林地3.3520公顷、其他农用地0.9932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0.6295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0.136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源府通〔2020〕38号)执行。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8)〔2021〕2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共15天)。
特此通告。
河府征[2021]4号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1〕29号)
河府征[2021]4号附件2: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源府通〔2020〕38号
河府征[2021]4号附件3:2020年第八批次征收红线图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2020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河府征〔2021〕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13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1〕49号],同意将源城区埔前镇埔前村银轭龙片老银轭龙、下罗片上罗、玉胜斗祥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部分集体农用地合计1.340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源城区埔前镇埔前村银轭龙片老银轭龙、下罗片上罗、玉胜斗祥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被征收村及面积:源城区埔前镇埔前村银轭龙片老银轭龙、下罗片上罗、玉胜斗祥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1.3402公顷(耕地1.0958公顷、园地0.2444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340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源府通〔2020〕14号)执行。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8)〔2021〕4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共15天)。
特此通告。
河府征[2021]5号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1〕49号)
河府征[2021]5号附件2: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源府通〔2020〕14号)
河府征[2021]5号附件3: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红线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河府征〔2021〕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10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1〕30号],同意将源城区埔前镇河背村古岭头新村、岭背坑新星、岭背坑、上下罗、上下罗信记、上下罗富记经济合作社,河背村经济联合社、陂角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17.9274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源城区埔前镇河背村古岭头新村、岭背坑新星、岭背坑、上下罗、上下罗信记、上下罗富记经济合作社,河背村经济联合社、陂角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被征收村及面积:源城区埔前镇河背村古岭头新村、岭背坑新星、岭背坑、上下罗、上下罗信记、上下罗富记经济合作社,河背村经济联合社、陂角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7.5967公顷(园地17.0131公顷、其他农用地0.5836公顷),村集体未利用地0.3307公顷,上述土地合计17.9274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源府通〔2020〕40号)执行。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8)〔2021〕3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共15天)。
特此通告。
河府征[2021]6号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1〕30号
河府征[2021]6号附件2: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源府通〔2020〕40号)
河府征[2021]6号附件3: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红线图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河府征〔202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3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1〕53号),同意将源城区埔前镇高埔村叶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663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源城区埔前镇高埔村叶屋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被征收村及面积:源城区埔前镇高埔村叶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6636公顷(园地3.57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88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源府通〔2020〕42号)执行。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共15天)。
特此通告。
河府征[2021]7号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三 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1〕53号)
河府征[2021]7号附件2: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源府通〔2020〕42号)
河府征[2021]7号附件3: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红线图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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