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求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项目分包、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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