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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买房2022-02-11 16:21:59

为规范海口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海口市住建局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组织制定《海口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及其附件。详情如下,

《海口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网上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存量房,是指在国有十地上已购买或者自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本规则所称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存量房电子买卖合同,生成电子交易信息,并打印、签署、备案合同文本的行为。

第三条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监管主管部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是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全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监管工作。

第四条 产权人、购房人自行成交的可选择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窗口或者金融机构服务点自助交易终端上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撮合成交的,应当在其门店或者者办公场所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办理手续。

第五条 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可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审核、发布房源信息、签署中介服务合同、签署并打印备案存量房交易合同、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

第六条 产权人、购房人通过实名认证核实身份后方可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备案,签署书面承诺,取得授权后方可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第八条 产权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提交,经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审核,取得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在系统上挂牌交易。产权人应当对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产权人、购房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产权人应当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购房人如实反映房屋共有、租赁、查封等权属情况,确保房屋不存在禁止转让的情形。购房人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

第十条 产权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源信息。接受产权人委托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依次办理下列手续:

(一)查验委托方身份。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核对产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产权人委托代理人发布房源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还应当查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及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二)提交房源进行核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提交房屋信息,由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审核,取得房源核验码后方可挂牌;

(三)实地查看房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房屋、上传房屋现状照片;

(四)签署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署中介服务合同,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和各项服务内容;

(五)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产权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后,方可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并对其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交易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签约手续:

(一)核实产权人身份信息及真实意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核对产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产权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网答手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还应当查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并收取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二)核实购房人身份信息及购房资格。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核对购房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协助购房人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房资格审查。购房人应当对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核实房屋最新状况。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核实房屋最新的权属信息、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等,并如实告知买卖双方;

(四)告知交易资金监管事项。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买卖双方可以自愿接受交易资金监管;

(五)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愿,协助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买卖合同。网签成功后,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签订,并将签订后的买卖合同上传至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二条 买卖双方自行交易的。由产权人登录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在购房人的配合下生成并网签双方协商一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成功后。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签订,并将签订后的买卖合同上传至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备案。买卖双方可自愿接受交易资金监管。购房人应当主动提供反映自己具备购房资格的资料,并为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在完成交易过户前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未撤下的,不得再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以该存量房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第十四条 在委托期限内变更或者解除中介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商一致答订变更或者解除该中介服务合同的书面协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签订书面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撤下该房源信息的手续。

第十五条 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变更、撤销合同的,变更、撤销网答合同需合同当事人同时到达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凭有关材料,向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提出更正信息申请。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反映情况属实的,更正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信息: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产权人同意,利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自行发布房源信息;

(二)中介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没有按照与产权人的书面约定及时变更或者撤下存量房网

上交易管理系统上已发布的房源信息。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经纪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根据严重程度。作出责令整改、行为公示、暂停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权限资格等处理: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

(四)违反海南省、海口市政府限购政策的;

(五)拒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

(六)违反签署的书面承诺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诈骗、偷逃税费、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物价等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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