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担保方式?

2022-05-19 16:44:26

1、保证:

(1)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并且应该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

(2)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2、抵押:

(1)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2)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的规定。

(4)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5)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应高于贷款期限3年(含)以上。

3、质押:

(1)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2)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4)质权设定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5)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手续。

4、抵押加保证:抵押加保证的两种方式,保证与抵押按保证、抵押的相关规定执行。

5、抵押加保险:

(1)抵押加保险指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由借款人购买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保险,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方式。

(2)抵押按抵押的相关规定执行。

(3)采取抵押加保险的,保险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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