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应对楼盘广告保持适度怀疑,对于广告的内容和销售人员的承诺,最好还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购房者要区分好“要约”与“要约邀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商业广告,法律上一般把它作为“要约邀请”,但法律并不排除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的要件,也可以成为要约。所以购房者对于这些承诺要合理区分是否属于要约,同时可以要求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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