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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住建局通知:做好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北海住建局 本地新闻
发布于 2021.09.29 07:48 阅读:1.2w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

北建房〔2021〕355号

各县(区)住建部门、市物业行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工作的通知》(桂建房〔202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提高业主知情权,有效防范和化解物业行业矛盾纠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方式。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如物业小区大门出入口、单元门出入口、业主活动场所等显著位置,采取公示栏、收费清单、电子滚动屏等方式设置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定期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各项物业服务信息,特别是各项收费信息,可同时通过网络等其他便捷方式告知业主,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

(二)公开公示的内容。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实公开公示并及时更新各项物业服务信息,如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信用信息和服务咨润投诉电话,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涉及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明细;水、电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包括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等;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情况;车位车库使用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家政、养老、停车等其他有偿服务也应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三)企业开展自查。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住宅项目的收费信息公开公示情况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要加强内部管理,指派专人负责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解答、更正。

二、加强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物业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发出倡议、组织企业签订“合法经营、规范收费”承诺书等多种方式,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信息公示行为,引导企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三、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查处曝光违法行为

各县(区)住建部门应落实行业监督职责,加强对县(区)内物业小区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公示收费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交相关线索并配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工作,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我局将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物业小区整治提升工作把落实物业服务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内容,对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情况进行抽查,并结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处理和各县(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情况,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用综合评价。

四、鼓励开展“为群众办实事,共建美好家园”活动

各县(区)住建部门结合物业小区创城整治工作,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住宅项目实际情况,依据群众意愿,从规范停车棚、规范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植树增绿等群众房前屋后的小事做起,活动期间至少为群众办1件实事。 

五、加强正面宣传工作

各县(区)住建部门可结合各项评优评先活动,积极宣传选树物业管理先进典型,讲好新时代物业管理故事。

六、做好信息报送

各县(区)住建部门要及时了解本县(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情况,向我局报送创新做法和典型案例,每月30日前报送本月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附件: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7日   

(经办科室: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203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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