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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挪用商品房预售款,停工6个月以上,将列入失信开发企业

新浪乐居 政策解读
发布于 2021.09.03 13:20 阅读:1.1w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结合近几年工作实际,四川全省启动了《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房发〔2016〕606号)修订工作,拟制了《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7个工作日(2021年9月1日至9日)。

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摘取部分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建设,完善行业信用监管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信用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披露、使用和安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信用信息构成)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以下信息构成: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守信激励信息、失信惩戒信息、重点关注信息、资质/资格信息、风险提示信息、其他信息。

(股东公司信用关联)  建立开发企业股东公司信用关联承诺制。开发企业与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开发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的,开发企业可自愿签署信用关联承诺书,子公司有信用激励与失信惩戒的情形,股东公司对于子公司享有相应激励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经营信用关联)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租售商品房的,中介机构在代理租售该项目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记减信用分信息,同步计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企业内部信用关联)  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的信用信息,同时记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人”)的信用信息。企业执(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同时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

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机制)  根据开发企业信用记分实施信用动态评价机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适时调整并发布的《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记分标准》,附后),对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实施动态记分。信用平台自动产生相应的信用量化分值。

信用分值由信用基础分与记加、减分之和构成。

(信用基础分)  开发企业在信用平台新建基本信用信息经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信用平台自动以60分作为其信用基础分。开发企业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分项,不重复计分。

(信用等级)  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量化分值分为A(A++、A+、A)、B、C、D四等六级。A++级为信用优秀(90分以上),A+级为信用良好(80-89分),A级为信用较好(70-79分),B级为信用一般(60-69分),C级为信用较差(50-59分),D级为严重失信(不足50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发布信用等级量化标准。

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即时直接确认为D级:

1.因开发企业违法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2.违反告知承诺经发现后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后果;

3.因开发企业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造成工程停工6个月以上;

4.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故意或因管理不当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毁的。

5.因开发企业违规建设(新改扩)、租售、交付商品房,造成严重后果。

信用信息的披露

(披露主体与方式)  信用信息的披露以主动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披露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换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用管理系统、四川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

(一)基本信息;

(二)信用信息类别及情形;

(三)信用等级量化结果。

(披露变更)  开发企业因受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及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证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采集、录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及时予以披露,并同步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披露期限)  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重点关注信息长期公开;

(二)守信激励信息公开期限为2年,自信息录入并公开之日起计算;

(三)企业行政处罚、失信惩戒、风险提示信息的公开期限为5年,自处罚执行完毕或失信行为(事件)整改完成、风险排除之日起计算,自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并公开;

(四)企业相关责任人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与企业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一致;

(五)企业资质/资格信息与其有效期限一致;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失信信息与其有效期限一致;

(六)其他信息视情况确定公开期限。

(披露期限届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由原披露信用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不得对外公示或者提供查询,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公开的信用信息按照有关程序同级推送至“信用四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众信用平台。

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

(评价结果使用原则)  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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