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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出树木管理新政!大树不能随便砍了

乐居买房 原创 政策解读
发布于 2021.10.15 10:04 阅读:2.3w

近日,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在官网发布了一份关于对《关于完善广州市绿化工作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旨在进一步完善市绿化工作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树木保护管理水平,保障绿化高质量发展。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10月15日。

两份文件中的细节颇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重点:

1.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应当组织园林绿化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应当将初步设计和专家评审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2.严格绿化审批管理。建设项目应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大树,在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切实做好树木保护。

3.逐步建立行道树树木“身份证”电子档案,对树木进行编号登记并采集录入基本信息。

4.禁止砍伐古树名木和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批按照《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执行。

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完善广州市绿化工作

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大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建决策科学、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绿化工作管理体制机制,保障绿化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市绿化再上新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深入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对绿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城市绿化发展与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编制或修改各类园林绿化发展规划、使用重大财政资金的园林绿化项目等,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做好风险评估,开展合法性审查,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二)健立决策专家顾问制度。为确保绿化建设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成立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园林绿化专业委员会,对影响城市园林发展的重大决策提出审议意见。对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应当组织园林绿化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对市财政投资的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工程费估算超过1亿元(含1亿)的绿化工程或者位于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绿化工程,在项目建设方案联审决策委员会林业园林专业委员会联合评审阶段进行专家审议。

(三)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制定公众参与政策,完善公众参与措施,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绿化规划、重大绿化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绿化公共建设项目等,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听证会或者网络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增强公众参与度。对用地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应当将初步设计和专家评审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二、完善行政审批机制

(一)严格绿化审批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绿地的,要在建设项目前期依托多规合一平台,在项目选址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尽量避让城市绿地。对确实无法避让的工程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制定专门方案,尽最大可能减少工程占用绿地。因上述原因减少规划绿地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整规划的同时在该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内增补落实同等面积的绿地。建设项目应最大限度避让古树、大树,在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切实做好树木保护。

(二)加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施工单位应规范做好围蔽,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进行公示;临时占用绿地期满的,建设单位应在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绿地恢复标准不得低于绿地被占用前的建设标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未经批准占用绿地和迁移砍伐树木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探索建立中转苗圃,对公共绿地迁移树木实行清单管理,做好建档、 管养、利用,涉绿化迁移、砍伐和临时占用绿地的施工项目,复绿后,实行严格验收和评估,确保复绿效果,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健全审批结果公示和备案制度。绿化行政审批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指定网站上公开公示。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审批结果。

三、完善行政执法机制

(一)建立健全绿化执法队伍。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强化属地管理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绿化执法队伍,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执法处或者执法队伍,负责市管绿地的执法,同时强化对区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各区也要相应成立执法科或者执法队伍,负责区管绿地的执法。市区联动,严厉打击破坏绿化的违法行为,开展以查处违法砍伐、迁移大树为重点的绿化专项执法行动,保障各项城市绿化管理制度的实施,维护良好的绿化管理秩序。

(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加强法制、监察工作机构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绿化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对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迅速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四、完善管理责任机制

(一)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全面推行林长制,将园林绿化工作纳入林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市、区、镇(街)、村(社区)四级林长制体系,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绿化资源目标责任。发挥好林长令作用,科学搭建园林绿化网格化管理体系,进一步夯实精细管理责任,全面提升园林绿化管理水平。

(二)健全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充分发挥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对全市绿化工作的领导职能:统筹协调义务植树运动和造林绿化工作,开展绿化生态宣传,指导制定绿化规划和实施计划,开展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小区创建,引导社会企事业单位绿化美化。

(三)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在实施道路、地下管网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建设和维护,涉及影响树木的,应在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树木健康安全。完善全市园林绿化巡查护绿、信息公开、部门协作、工作督查、情况通报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园林绿化保护发展中的重难点问题。

(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各区要结合实际,针对园林绿化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专题研究强化机构和人员配置的措施。切实加强市区两级绿化管养,落实专业队伍,配足专业人员,提升辖区绿化工程建设、公园管理、公共绿地养护、绿化抢险等工作的水平。对公园管理、绿化管养下沉到镇(街)的,各区须督促镇(街)落实专业管理及养护人员,保障绿化养护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广州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践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提升树木保护管理水平,实现绿化高质量发展,依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行道树树木“身份证”电子档案,对树木进行编号登记并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包括位置、树种、权属、胸径、立地条件、管护单位、管护人等。

第四条(智慧化管理)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数字绿化平台,实行市、区平台联动,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信息,实现树木巡查、评估、养护、抢救复壮、修剪、迁移、砍伐和交流互动等工作的智慧化管理。

第五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职责)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巡查市管绿地内的树木,对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并做好巡查及督办整改记录。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巡查本辖区内的树木,对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进行日常养护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并做好检查及整改记录,接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条(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的巡查职责)  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对其负责管养的树木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养护日志,记录每次养护工作内容、巡查和整改情况,接受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针对树木安全问题,树木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开展专项巡查。

第七条(巡查内容和频率)  树木巡查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执行,巡查内容包括树木的生长状况、生长环境、有害生物和人为因素影响等。

对一级古树名木的巡查,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开展一次,二级古树名木至少每六个月一次,古树后续资源、大树至少每年一次;对行道树、其他树木的巡查,应当结合日常绿化管养工作开展。

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增加巡查频率:

(一)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正在进行复壮期间;

(二)树木刚完成迁移或复壮;

(三)树木周边有建设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四)出现极端天气(台风、暴雨、冰雹等)。

第八条(树木安全评估优先级别和频率)  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大树、行道树开展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优先级别和评估频率根据树木发生损坏时对公共安全、财产或居民活动造成破坏的程度及树木的重要性设定。

古树名木以及人员密集和交通流量大的区域(如公园、学校、主干道、著名建筑物附近等)的树木,应优先开展评估,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其他树木每3至5年开展一次。但出现巡查反馈、群众反映、投诉举报树木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开展树木安全评估。

第九条(树木安全评估的开展方式)  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根据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树木安全评估清单和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树木安全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条(评估结果的处理方式)  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及时将树木安全评估报告提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树木安全评估结果,按照国家、省、市绿化养护技术标准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经评估确定为安全性极低,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法通过处理措施排除隐患的树木,可以申请砍伐。

第十一条(迁移和砍伐树木的审批条件)  对迁移、砍伐树木的申请,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树木与拟建项目的位置关系和树木影响居住、设施安全等情况。确实影响施工、居住、交通或设施安全且无法避让,但长势正常的树木,应批准迁移;因严重病虫害等因素造成树木长势严重衰退或死亡或者对城市建设、居住安全、设施安全等有严重影响,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应批准砍伐。

禁止砍伐古树名木和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审批按照《广州市古树名木迁移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开展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形)  申请迁移、砍伐树木,属于下列情形的,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

(二)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2株,或迁移大树超过10株的;

(三)迁移、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50株以上的;

(四)迁移、砍伐其他树木100株以上的。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人数要求)  组织专家论证的,绿化专家人数一般情况下为3名;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或者迁移、砍伐树木100株以上的,绿化专家人数为5名。

第十四条(征求公众意见形式和时间要求)  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在部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和在现场公示的方式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少于7日。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或者迁移、砍伐树木100株以上的,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10日。征求意见时应明确意见反馈渠道。

第十五条(审批结果和施工公示)  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在指定网站做好公开公示。

修剪、迁移、砍伐树木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进行公示。告示牌应包含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施工地点、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批准文号、批准单位、施工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的效果图。公示期从施工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十六条(树木修剪技术标准)  修剪树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修剪技术标准执行。

禁止过度修剪树木,因特殊艺术造型或排除安全隐患需要的除外。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树木迁移、砍伐过程中的职责)  建设单位迁移、砍伐树木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工计划或者迁移技术方案实施。

实施迁移的树木,建设单位应按就近迁移安置的原则,优先考虑把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等作为中转苗圃,并做好管养工作。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绿地内迁移的树木建立档案,实行清单管理,并对树木迁移、管养、利用等工作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树木迁移、砍伐的建档要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迁移、砍伐树木的数量、树种等情况制作树木迁移、砍伐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工程设计方案的树木保护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绿地使用功能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专章,明确采取的避让和保护措施:设立树木保护区、适当的修剪树木、使用保护物料包裹树干、设置临时树木支撑、定期检查树木健康状况等。

第二十条(各单位在工程施工时的主要职责)  建设工程涉及地面开挖的,施工应在距离树木树干边沿约2米外进行;若为行道树,可缩小距离,但至少应大于1米。

现场施工不能满足前述条件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可能受影响的树木树干和根部做好保护措施。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发现施工危及树木树干或根部的,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建设单位对树木进行保护处理。

第二十一条(规划建立园林风貌保护区)  古树群、历史文化公园、林荫景观道等具有岭南园林特色的区域应作为园林风貌保护区纳入市级历史风貌区保护管理。园林风貌保护区的树木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规范管理的树木保护原则,保证城市园林风貌的保护和延续。

第二十二条(园林风貌保护区的树木管理措施)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园林风貌区制定园林风貌保护区的树木保护管理办法,对风貌保护区内树木的规划、种植、保护等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园林风貌保护区的树木保护措施)  园林风貌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应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风貌保护区的树木设计;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或砍伐保护区树木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大树是指胸径在40 cm以上80 cm以下的树木。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以及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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