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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官方:物业侵占电梯广告收入停限水电催缴物业费将受重罚

东方今报 本地新闻
发布于 2021.09.21 23:16

电梯广告收入等公共收益被物业公司据为己有,是否侵犯小区业主权益?停水停电催交物业费,又将受到怎样处罚?

新修订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针对物业服务标准、公共收益管理、公共突发事件应对等市民关心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9月17日,郑州市召开《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大会成立难、会议召开难、组织业主难” 《条例》应对业主组织覆盖不足难题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郑州市全市范围共有居民小区7686个,其中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325个,业主组织覆盖率不足5%,相对沿海城市,成立比例较低。

经过相关部门前期的调研,业主组织成立比例低和作用发挥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有大会成立难、会议召开难、组织业主难等几方面。

针对业主大会召开难的问题,《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未按期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召开;

针对业主大会组织难、表决难的问题,《条例》明确在业主身份确认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表决。

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条例》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明确电梯广告收入等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私占公共收益将受罚

作为物业服务中的重要一项,小区公共收益的范围和使用是人们关注的重点。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二级调研员、工会主席张振峰在发布会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出入口、电梯等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和设施设备,利用这些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其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新修订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也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是不能擅自挪用、侵占。物业公司可以将这部分收益用于公共部位的维修、更新、改造等用途,而不能挪用,也不能用于物业公司自己的开支。另外,物业公司还应当依法将这部分收益和开支情况进行公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振峰说,市民如发现有这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反映。“我们会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广大市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关注《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延伸1:哪些属于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的范围有哪些?记者注意到,根据《条例》,物业服务区域内下列收益是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

(一)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四)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五)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

(六)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

(七)公共收益的孳息;

(八)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经业主共同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其他事项。

延伸2:公共收益应存入专用银行账户 业主有权查询相关账簿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应当存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等会计资料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有异议的,有权查询相关账簿。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公共收益可由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保管,并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经审计的公共收益会计资料及款项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延伸3:物业应定期组织演练 针对突发事件积极组织开展自救互助

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设备。物业有义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设备,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及时采取措施,会同业主委员会积极组织开展自救和互助,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人在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的活动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落实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应急措施,积极开展自救。

延伸4:物业停水停电催交物业费将受重罚

在具体生活中,有些市民会遇到物业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些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对此,《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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