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见图一。
划重点: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经过小编查询,在继续执行的附件一中出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 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 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 号的第一条、第三 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继续执行,而该通知的内容就是我们最为关注的个人住宅契税优惠政策。
按照最新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9.1日起执行,但是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也会继续执行,即:(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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