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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浙江明确铁路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中新经纬 焦点解读
发布于 2021.10.13 16:17 阅读:1.1w

中新经纬10月12日电 “浙江发布”微信公众号12日消息,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近日联合印发《浙江省铁路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将于10月20日起施行。《实施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接入国家铁路网的干线、支线、城际铁路项目。

《实施办法》规定,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铁路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政策。

《实施办法》提出,对因土地征收而造成的农村村民住宅拆迁,可采取迁建安置、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方式以及保险缴费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占用优质耕地必须实施耕作层剥离,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概算,剥离的表土耕作层土壤用于本项目临时用地复垦,也可用于当地新开发开垦耕地项目。

占用水域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水域占补平衡和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利设施的,应落实恢复原状措施或者先改建后占用。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补偿标准按国家、省及沿线县(市、区)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参照征收当地农民集体土地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执行。红线内征收量超过企业建筑总面积50%或直接影响企业主要生产功能,并无法实施功能置换和调整生产布局的,原则上按整体征收处理。环境敏感建筑物优先采取功能置换、征用搬迁等措施,无法功能置换、征用搬迁的按征收标准补偿。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提出,建设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临时用地复垦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鼓励“银行保函+建设单位承诺”代替复垦费用全额预存。临时用地与边角地、“小三改”用地(不含夹心地)重叠时,临时用地费用与用地补偿费按两者“就高原则”计取,不作重复计取。

根据《实施办法》,土地权属不变可继续耕种的夹心地,暂按2.5万元/亩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情况,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土地权属不变而无法耕种的边角地、小“三改”用地及环境敏感区和夹心地、边角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用地,按沿线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政策补偿。(中新经纬APP)

(编辑:郭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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