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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本地新闻
发布于 2021.09.27 09:01 阅读:1.1w

为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昨日,省政府发布《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须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防火检查;对楼梯间处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有责任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相关消防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村(居)民委员会须定期对居民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群租房等小单位、小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配备必要的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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