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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亿!青岛城投拟转让凤凰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

乐居财经 2021-10-22 16:49 1.3w阅读

乐居财经 方小末 10月22日,青岛城投通过青岛产权交易所挂牌拟转让青岛城投凤凰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转让底价12007.362万元。该公司目前青岛城投旅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60%,青岛西海岸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持股20%。

该公司重大事项包括:

标的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与青岛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签订青岛-01-2011-307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4年10月31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补充协议》,在黄岛区银沙滩获得2868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2年4月13日取得青房地权市字第201246180号房地产权证(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宿餐饮,使用期限自2012年3月13日至2052年3月12日),建设临海度假酒店两栋(建筑面积2106平方米)、木质别墅十二栋(建筑面积3369平方米)、商务会馆六栋(建筑面积9296平方米)、渔人码头一栋(建筑面积5284平方米)。上述建筑均已施工完成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

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1)2011年10月14日标的公司(甲方)与叶某(乙方)签订《银沙滩物业认购协议》,乙方自愿认购银沙滩滨海会所(商务会馆)一套,编号2号,按栋销售,房款总价5320万元。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总房款的80%,计人民币4256万元。乙方于《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手续完成且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标的公司收取金额为人民币42,560,000.00元款项并出具收据一张,标注事由为借款。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栋房屋已经交付叶某使用,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亦未办理房产证。

(2)2011年7月30日标的公司(甲方)与曹某(乙方)签订《银沙滩物业认购协议》,乙方自愿认购银沙滩滨海会所(商务会馆)一套,编号3号,按栋销售,房款总价53,668,160.00元。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总房款的80%,计人民币42,934,528.00元,乙方于《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手续完成且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标的公司收取金额为人民币42,934,528.00元款项并出具收据一张,标注事由为借款。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栋房屋已经交付曹某使用,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亦未办理房产证。

(3)2011年8月26日标的公司(甲方)与青岛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银沙滩物业认购协议》,乙方自愿认购银沙滩滨海会所(商务会馆)一套,编号4号,按栋销售,房款总价51,512,390.00元。乙方于签约5日内应支付总房款的80%,计人民币41,209,912.00元,乙方于签订正式网签合同后1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2011年9月2日标的公司收取金额为人民币15,453,717.00元款项并出具收据一张,标注事由为借款,2012年5月22日标的公司收取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款项并出具收据一张,标注事由为借款,2014年4月1日标的公司收取金额为人民币15,756,195.00元并出具收据一张,无标注事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栋房屋已经交付青岛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亦未办理房产证。

(4)2010年12月标的公司(甲方)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银沙滩项目物业认购协议》,乙方自愿认购银沙滩滨海会所(商务会馆)二套,编号为5号、6号,按栋销售,房款总价90,000,000.00元。乙方于签约5日内应支付总房款的30%,计人民币2700万元,于甲方交付房屋后再支付总房款的50%,计人民币4500万元,于签订正式网签合同后1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2010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收取金额为人民币2700万元款项并出具收据一张,标注事由为借款。2012年6月12日标的公司收取金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并出具收据一张,无标注事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二栋房屋已经交付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亦未办理房产证。

(5)2013年标的公司(甲方)与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银沙滩物业认购协议》,乙方自愿认购木质别墅一套,编号为5号,按栋销售,房屋总价1300万元。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支付房屋总价款的70%,计人民币910万元,乙方于甲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前再支付房屋总价的30%,计人民币390万元。2013年4月19日标的公司收取金额为910万元款项并出具收据一张,标注事由为借款。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栋房屋已经交付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使用,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亦未办理房产证。

(6)2009年12月15日,标的公司向杜某出具金额为2,000,000.00元的收据一张,事由为:VIP会费房号预约3号楼,12月29日收到转账支付人民币贰佰万元。该交易未见相应书面合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栋房屋已由杜某占有使用,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亦未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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