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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成都市政府网站 2021-09-23 16:33 4015阅读

近日,四川乐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0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成都市司法局。
        反馈方式:
        1.在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提出宝贵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2. 信函请寄至: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成都市司法局立法一处   邮编:610041
        3.传真:028-61885421

        附件: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减少建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活动,以及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
        第三条 (执行等级)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满足国家、省、市关于绿色建筑执行等级的政策要求。
        鼓励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执行等级要求。
        第四条 (目标责任)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各级能耗双控、政府常规考核指标,监督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经信、生态环境、教育、科技、财政、城市管理、交通、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卫建、市场监管、统计、机关事务、金融、水务、供电、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社会参与)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等积极参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建筑用能及碳排放等工作,对在绿色建筑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立项
        第七条 (建设用地)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出让、划拨土地建设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执行等级要求。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绿色建筑执行等级要求。
        第八条 (项目立项)
        建设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执行等级要求、选用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技术、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并将增量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执行等级要求。
        第九条 (规划方案及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执行等级、建筑节能、主要技术指标等内容纳入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是否包含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绿色建筑执行等级要求。
        第三章 设计和建设
        第十条 (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设计、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执行等级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降低绿色建筑执行等级、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等级要求,开展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
        委托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等级要求,不符合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自审承诺制的项目,建设、设计单位应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等级要求,不符合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自审承诺书。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将绿色建筑、建筑节能作为重要交底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等内容纳入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第十五条 (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制度,专项验收内容应当包含是否符合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等级要求。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同步开展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将专项验收报告报住建部门备案;专项验收未通过的,有关责任主体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现场公示绿色建筑执行等级及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八条 (过程监管)
        市和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等级要求,对相关责任主体和机构履行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标识认定)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在遵循自愿原则基础上积极申报绿色建筑标识。
        第四章 运行和改造
        第二十条 (运行管理)
        绿色建筑的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绿化等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完好,节能、节水、能耗计量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实行雨污分流,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省、市规定,室内温湿度、噪声、采光、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绿色运行要求。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绿色建筑投入运行后,对建筑所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建筑能耗情况在建筑物显著部位进行公示;所有权人自行、使用权人或者其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关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建筑节能、节水、能耗计量等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鼓励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建筑智能化运行管理平台,提高建筑物设施、设备运行效率。
        对建筑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及计量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能耗监测)
        绿色建筑应当同步设计、安装具有远传功能的能耗监测系统及分类分项计量装置,并在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后、竣工验收前与市级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实现建成后全部在线监测。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全部纳入能耗在线监测。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电、供水、供气等主管部门制定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安装、验收等有关规定,确保建筑能耗实时监测数据真实、连续、稳定。
        供电、供气、供水等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住建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统计部门依据能耗监测、能耗统计等数据,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第二十二条 (绿色改造)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有机更新相关工作,同步实施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分步骤实施。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经评估确需实施绿色节能改造的,改造费用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鼓励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第五章 技术和推广
        第二十三条 (健康和低碳技术)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机制,完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积极推广健康技术、低碳技术,鼓励建设高星级(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推动绿色建筑品质提升,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二十四条 (智能建造)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通过加快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实施装配式建筑、推广智能化施工、探索智慧化管理创新,促进建筑产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五条 (重点技术)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力度,绿色建材使用比例不低于国家、省相关要求,鼓励支持建筑企业优先使用资源化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绿色建材,积极推广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空气源与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以及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雨水回收利用等节能、节水技术应用,推广适宜本地区的楼宇智能化产品、室内环境产品、透水产品、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等绿色产品。
        第六章 引导和激励
        第二十六条 (财税支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对高星级绿色建筑、A级及以上标准装配式建筑等示范项目和获奖项目给予支持。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相关研发费用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对实施绿色建筑项目企业和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废物利用比例符合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建材,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容积率和绿地率)
        在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建筑物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首层架空部分作为绿化、停车、通道等公共活动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按一定比例折算附属绿地面积,折算计入绿地率。
        第二十八条 (信用加分)
        通过验收的高星级绿色建筑、A级及以上标准装配式建筑等项目获得市以上行政机关或依法设立的群团组织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或被评为示范项目的,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可获得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加分。项目取得绿色建筑标识认证并继续开展绿色建筑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
        第二十九条 (评优评奖)
        取得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有关部门在“鲁班奖”、“詹天佑奖”、“广厦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天府杯”、“芙蓉杯”等评优活动以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优先推荐上报。
        第三十条 (绿色金融)
        鼓励金融机构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建筑项目纳入绿色金融重点支持范围,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项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信用管理)
        按照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处罚情况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术语含义)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本条例所称绿色改造,是指以节约能源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使用功能等为目标,对既有建筑进行维护、更新、加固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第三十五条 (其他建筑)
        工业建筑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二○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发展绿色建筑,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建筑业绿色转型升级、推进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关于发展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进一步固化成都市现有绿色建筑发展成果,解决我市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部门联动不够高、人民群众感知度低、激励措施缺乏等问题,从法规层面保障及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拟制了《成都市绿色建筑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八章36条,详情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6条,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执行等级、目标责任、部门职责及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二)第二章规划和立项,共3条,主要从建设用地、项目立项及规划方案及规划许可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三)第三章设计和建设,共10条,主要从工程建设、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工程验收、商品房销售要求、过程监管及标识认定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四)第四章运行和改造,共3条,主要从运行管理、能耗监测及绿色改造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五)第五章技术和推广,共3条,从健康和低碳技术、智能建造及重点技术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六)第六章引导和激励,共5条,从财税支持、容积率和绿地率、信用加分、评优评奖及绿色金融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七)第七章法律责任,共3条,从法律责任、责任追究及信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八)第八章附则,共3条,主要对术语含义、其他建筑及实施时间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来源:成都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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