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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明确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评审内容

乐居买房 原创 政策解读
发布于 2021.10.11 17:12 阅读:1.1w

乐居买房讯10月11日,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开展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项目评审认定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主要包括设计咨询类、部品部件生产类、科技研发类、集成应用类四种类别。

《通知》要求同一主体在省内建有若干生产基地,只能由一个主体申报。并要求其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了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具有成熟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拥有先进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

并提到,申报设计咨询类产业基地的企业,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等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近三年承担过8个以上装配式项目,累计承担设计或咨询业务的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

申报科技研发类产业基地的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企业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不低于科研人员总数的50%,近三年参加2项市州级以上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或参编2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

原文如下: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为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34号)精神,夯实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基础,引导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项目高质量建设,参照住建部对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项目评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

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主要包括设计咨询类、部品部件生产类、科技研发类、集成应用类四种类别。

1.共性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厂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市场信誉良好,综合实力在行业发展中居领先地位。同一主体在省内建有若干生产基地,只能由一个主体申报。

(2)制定了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了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具有成熟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拥有先进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

(3)科技创新能力较强,技术研发团队素质高,上年研发投入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3%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具有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全面。

2.分类条件

(1)申报设计咨询类产业基地的企业,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等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近三年承担过8个以上装配式项目,累计承担设计或咨询业务的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

(2)申报部品部件生产类产业基地的企业,具有先进的生产、研发、检测设备和工艺,初步建立工业化生产体系,并运用智能化系统进行日常管理,产品品质优良,后期维保服务周到。主要产品上年度实际产能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预制混凝土部品部件在3万立方米以上;

②钢结构建筑部件在3万吨以上;

③轻质墙板在40万平方米以上;

④生产的现代木结构部品部件能装配5千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

(3)申报科技研发类产业基地的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企业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不低于科研人员总数的50%,近三年参加2项市州级以上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或参编2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

(4)申报集成应用类产业基地的企业,业务范围应涵盖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房地产开发、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2种及以上,具备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技术和资源整合能力;已累计实施2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且其中至少1个项目整体采用装配式建造,近三年内实施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原则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工程总承包、设计等单位联合申报,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在建项目主体结构应完成装配层5层以上,建成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日期距申报之日不超过2年,项目建造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2.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造的居住项目,项目应用面积分别不低于4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项目,建筑单体应用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采用现代木结构建造的项目,综合应用面积不低于1千平方米。

3.项目选定的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体系先进、合理,民用建筑项目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

二、申报材料

(一)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

1.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申请表(附件1);

2.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申报书(附件2),包含基地概况、工作基础、发展规划、保障措施等内容;

3.基地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

4.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科研成果等相关证书及项目合同书、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证明(由企业注册地的市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具)。

5.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附件3);

2.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书(附件4),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先进性、成果创新等内容;

3.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4.预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5.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或竣工工程的验收合格证、装配率计算书、获奖证书(复印件)、项目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具的项目建造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证明;

6.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评审程序

(一)市州初审

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对域内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基础条件的符合度,人才、技术和管理等综合实力的完备性,实际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初审通过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上报。

(二)省级评审

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组建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项目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根据申报要求和条件,对申报事项逐一进行现场查验、质询和会议评审。

(三)行政确认

通过专家组评审的示范示范基地、项目,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后,按程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发布。发现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项目从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项目中择优遴选推荐上报。

(二)市州住建主管部门于2021年11月26日前,将初审合格的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七份)和电子版材料统一报送至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质安处 谢世平

联系电话:87824539

电子邮箱:jzsyzx@hbszjt.net.cn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78号省建筑事业中心

附件:

1.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申请表

2.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申报书

3.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

4.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

5.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项目汇总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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