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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需配建6%以上保障性租赁住房

21世纪经济报道 焦点解读
发布于 2021.09.09 09:10 阅读:1w

9月8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为30-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三大住房保障体系之一,民生属性显著。那么,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从哪里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以利用存量房、存量地为主,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供给。

具体要求为,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按照不低于住宅面积6%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再配建公租房、大学毕业生租赁房、市场租赁房等其它租赁住房。

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押贷款。

同时,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城中村改制经济实体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保障。

《征求意见稿》中强调,将实现房源申请配租全程网上办。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湖北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目前湖北省已确定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鄂州市、荆州市等城区人口总数或市辖区常住人口数超过100万的城市,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

武汉市将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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