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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住宅租给旅客即属违法

乐居 政策解读
发布于 2021.10.20 07:37 阅读:1.1w

据媒体报道,澳门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草案,草案修改了非法旅馆的定义,若住宅单位向旅客出租即定义为非法提供住宿,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澳门行政会新闻发布会10月15日下午3时在政府总部多功能厅举行,由行政会发言人张永春,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顾问吴子健,旅游局执照及监察厅厅长钟卓业等介绍修改第3/2010号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草案。

政府修改法律 

打击提供非法住宿乱象

张永春表示,为打击和遏止在大厦住宅单位向公众提供非法住宿的乱象,2010年制定及实施了第3/2010号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随着社会环境变化,非法旅馆转以更隐蔽的方式经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为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特区政府在综合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修改第3/2010号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

法案主要内容包括:修改非法旅馆的定义。规定入境澳门获准逗留期限不多于90日的旅客,只可入住获政府发牌的酒店业场所。如住宅单位的业主将有关单位出租予上述人士或以其他方式供其入住,则会定义为非法提供住宿,但属于高等院校、宗教团体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机构基于学术、宗教、慈善、体育或文化活动而提供住宿的情况除外。

法案加强对房地产中介及经纪以及网上预订酒店或旅馆平台的监管,并就有关违法行为修订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鼓励业主主动监察及举报。若业主主动举报个案,且该业主没有参与经营非法旅馆,治安警察局可豁免查封房屋及断水断电的措施,或者缩短实施这些措施的时间。

探亲亲友留宿 

不属非法住宿

有传媒关注外地来澳探亲的亲友在家留宿会否被视为非法住宿。张永春表示,若提供住宿人士与入住者有亲属关系或者是认识人士,而非在街上寻找的陌生租客,执法部门及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将其视为非法住宿。

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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