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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座城市发布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东莞人也喜欢来这买买买

乐居 本地新闻
发布于 2021.10.13 07:15 阅读:1.1w

东莞人很喜欢去广州的增城、南沙买房。

但日前,广州却发布了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此前的9月30日,珠海也发布《购房重大风险提示》。

查看:注意!东莞人最喜欢买房的这座城市,发出购房重大风险提示!

来看看广州的这份买房提醒吧。

10月8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就购房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总结了关键7点,特别在此向广大市民送上如下避险指南:

风险一:开发企业是否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广州市规定开发企业要在销售现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公示。在购买商品房前,请市民们务必留意销售现场的公示信息,确认拟购房屋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未取证的房屋,请勿向开发商账户支付任何费用,以有效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购买未取证的房屋,很可能发生开发商挪用资金等问题,形成项目烂尾风险。

风险二:不要向非预售款专用账户交存房款,谨慎使用现金支付

商品房预售款是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预售款应全部纳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依照法定用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预售款,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

在您支付预售款时,请留意在销售现场的公示信息和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风险提示,将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注意不要向非专用账户交存房款,谨慎使用现金支付。特别是多期、向多账户付款的情况,尤其要注意辨识。

风险三:项目周边影响因素等信息是否公示?

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2号)等文件的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应该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息、项目信息、销售信息、项目周边影响因素等信息。

您在选购房屋时,请仔细查看销售现场的公示信息,充分了解在售房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销售进度控制表、周边教育资源、公共交通等。其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可在阳光家缘网进行查询。

风险四:请关注房屋抵押状态

开发商不得擅自将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在未解除抵押权前销售给他人,出售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前应该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您选购房屋时,应要求开发商明确拟购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出售此房屋,并书面向您告知。

若您拟购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请严谨评估风险,可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抵押和进行网签的具体时间,并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责任,以保障您的权益。

风险五:开发商口头承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

购房合同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最有力的保证,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您在购房时请注意明确拟购房屋的楼层,核查拟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内,拟购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权等内容。

此外,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流程及时间节点、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也要特别留意。对于开发商或中介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或签订补充合同。

风险六:购买房屋时,请查验服务人员/机构的合法资质

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在签订合同前请您核查《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中介服务授权委托书等内容。对于销售现场外的购房行为,要特别关注服务人员/机构的合法资质。

风险七:警惕“代办资格”“伪造流水”“首付贷”等违规违法行为

广州市实施严格的商品房限购政策,先后发布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5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府办函〔2021〕26号)等文件。

请您在购房前参照上述文件,仔细核查自己的购房资格,警惕并远离“代办资格”“伪造流水”“首付贷”等违规违法行为。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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