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具有周期长的特点,与即时交易不同。因此,房地产开发在拍地-规划-建设等过程中又严格的审批程序。
开发商变更过程中,后入场开发商应对前期已销售房屋、债权债务、施工合同等好详尽的尽职调查,以实现对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税务和业主的保护,特别是对业主的重点保护。
其次,后入场开发商会沿用之前许可,除非前开发商已经解决相关债务问题,否则仅继承物而不继承债的形式是不存在的。当然,具体案例还需具体分析,需要现开发商出具一些证据来了解如何接手、介入该项目,以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若前后开发商有“人格混同”问题,即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该类问题出现后,可向建设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进行投诉,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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